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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民事抗诉案件的矛盾化解

  发布时间:2015-09-22 08:46:35


    民事抗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此类案件具有矛盾较多并且矛盾突出的特点。因此,若要审理好民事抗诉案件,彰显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加强矛盾化解是关键。

    民事抗诉案件所存在的矛盾有:法检之间的矛盾、法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检察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其中,法检之间的矛盾、法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民事抗诉案件四组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将法检之间的矛盾、法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予以合理的解决,案件就能得以合法公正的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中的其他矛盾也就能迎刃而解了。

    一、加强法检之间矛盾的化解

    法检之间的矛盾是指,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抗诉理由。总结一下就是:检察院认为抗诉案件的实体审理或程序审理有问题,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法院审监庭要处理好法检之间的矛盾,做到抗诉案件的公平审理和公正判决,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态度端正,立场坚定

    法院审监庭在接到抗诉案件后,首先要端正审理案件的态度,接受检方的监督把工作做细做实。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囫囵吞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保留原判决的部分要保留,该改变原判决的部分要改变。其次,还要立场坚定。因为再审案件的目的是要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所以审判要具有独立性。无论判决结果维持原判还是改判,无论改判的幅度大小,再审案件的审理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为目的,真正做到不偏听、不偏信,最终要把案件审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样,法检双方对于案件审理所存在的矛盾,即可在公平正义的审判下得以化解。

    例如,在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件中,卢某与侯某系夫妻,承包蔬菜大棚后私下将其中一个单棚无偿让予郭某投资经营。后卢某与侯某离婚,大棚地被政府征用,二人将征地补偿款21600元全部领走,未分予单棚实际投资人郭某,双方遂纠纷成诉。原审认为,卢某与侯某离婚后大棚地被征用,卢某将征地补偿款领走,故卢某应支付郭某部分征地补偿款15000元,侯某不承担返还补偿款的责任。检方抗诉认为,卢某与侯某在领取补偿款时,虽已离婚但有证据证明仍是共同领取,且二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自然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返还义务。法院审监庭再审认为,虽然卢某与侯某离婚,但有证据证明二人对大棚的赔偿款仍为共有,且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债权人郭某有权向二人主张返还补偿款的权利。卢某和侯某应当返还郭某部分补偿款15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再审结果宣判后,检方未有意见。

    此案件的再审判决结果虽然与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一致,但是判决所依据的法理要比检方的抗诉意见更为深入和细致。这起再审案件切实做到了端正态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保留原判决的部分保留,该改变原判决的部分改变。并且,从该案件的再审主张可以看出,此案再审的立场具有坚定性和独立性。无论从论理过程还是判决结果都能体会到司法案件审理的严谨与公正。这样,法检对于案件审理的矛盾也就自然而然的化解了。

   (二)灵活沟通,依法判决

    司法的监督与审判都要依法进行。这就要求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都要严格依照法条的明文规定进行。但是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会对法条的适用和理解产生不同的看法。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没有对这些分歧予以解决时,就需要法院和检察院能够积极的沟通并采取灵活的方式将这些问题予以公正处理,从而化解法院与检察院由于法条适用的分歧所产生的矛盾。

    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抗诉再审案件中,债务人李某向债权人王某借款50万元约定一年以内还清,借期从2007年12月28日到2008年12月28日。同时,李某以自己的一套住宅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抵押期限至借款期届满后三个月止,逾此期间抵押人李某不负担保责任。后李某无力清偿借款,王某于2010年5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借款并要求依法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返还王某借款50万,同时根据《担保法》第52条[《担保法》第52条:抵押权与其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之规定,判决王某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检方提出抗诉认为:《担保法》第52条只是说明抵押权与其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并没有规定两者一定同时消灭。而抵押期限已被双方当事人约定,根据《民法通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结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抵押期限已届满,不应判决王某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监庭再审该案时,找出了法院与检察院的争议焦点,即对《担保法》第52条的理解。审监庭就此与检方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并通过寻找判例、翻阅相关书籍和咨询法学专家等方式找到了法条的合理解释。首先,《担保法》设立抵押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充分履行,因此抵押权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征,即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其次,《担保法》第52条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债权与抵押权同时消灭,但其表述为“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且《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所以可以推定抵押权与债权同时消灭。审监庭采用判例、书籍、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与检方进行灵活的沟通,将双方对于此法条的分歧予以圆满解决。之后,审监庭根据法律规则优先适用于法律原则的法理学原理,判定抵押期限不宜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后,该案以维持原判宣告结案。

    二、加强法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

    通过从端正态度、立场坚定、灵活沟通、依法判决四个方面,将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矛盾予以解决后,法院并没有解决抗诉案件的所有矛盾。接下来,法院还要解决同申诉人、被申诉人之间的矛盾。这是化解民事抗诉案件矛盾的关键所在。具体的化解方式主要分为柔性化解和刚性化解。

   (一)柔性化解方式

    柔性化解方式是指,从情理和事理的角度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以达到矛盾化解的目的。河南法院系统首创的社会法庭审判方式,就是采取了这种柔性的矛盾化解方式。既然案件在立案之前可以采取这种方式,那么在案件的审判中、审判后,我们依然可以采用这样的方式化解矛盾。

    从情理上化解抗诉矛盾,主要是采用心理学上的共情原理,即先对当事人的各个立场充分的理解,拉近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再予以合理疏导。从事理上化解抗诉矛盾是指,将法理解释成当事人能够理解的道理,让当事人明白判决的公平正义。因为抗诉再审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各不相同,而再审案件的判决必然依法,是不可能把当事人的诉求全部满足的,所以从情理和事理的角度出发,化解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很有必要。

    例如,在上述那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件中,申诉人郭某的诉求是,要求被申诉人卢某、侯某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单棚的所有征地补偿款21600元;而被申诉人卢某、侯某的答辩意见是不返还单棚的征地补偿款,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判决结果是卢某、侯某承担连带责任返还郭某15000元征地补偿款。对于各方当事人,法院除了要向其送达判决书,还要将判决书中的事理向其阐明。倘若此时还不能化解矛盾,法院还要单独对申诉人、被申诉人进行调解。因为此案中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原来是合作关系,具有互帮互助的情感基础,所以法院要应用这一点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其对法院的判决产生情感上的支持。

   (二)刚性化解方式

刚性化解方式是指,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让其明白判决书中的法理以及判决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从而化解法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由于当事人大多对法律不甚了解,所以这项工作的开展耗时耗力且有一定的难度。为了更好的使当事人明晰法理,法院可以与参加抗诉庭审的检察院,以及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相结合,共同对当事人开展法制教育来化解矛盾。

    例如,在上述那起民间借贷纠纷抗诉再审案件中,对《担保法》第52条的理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然而,法条的理解对于法律专业研究者尚存难度,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当事人来说难度就更是不言而喻了。当然这对于化解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更加困难的。面对此情况,法院的再审人员首先要有耐心和决心去向当事人尤其是向申诉人,阐释法条中的法理。与此同时,法院要积极与检察院、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一起向当事人阐明法条的法理和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样当事人能够从多方听取法理意见,渐渐地也就能够理解法院的判决结果了,其与法院之间的矛盾也可得到顺利解决了。

    通过加强法检之间矛盾的化解、法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民事抗诉案件中其他的矛盾,即检察院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就有了解决的基础并能够随之化解了。加强民事抗诉案件矛盾的化解,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公正审判,也有助于老百姓在司法案件中切实的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作为审监庭的工作人员,我们要以此为基础,在实践中不断研究、认真总结,继续加强民事抗诉案件的矛盾化解,继续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程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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