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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购买车辆,是买卖欠款?还是借贷欠款?

  发布时间:2016-01-28 09:15:39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11日,被告康某甲、康某乙因购买车辆资金不足为由,找到原告(某物流公司)向其借款150000元。2014年9月12日,被告康某甲又向原告借款4616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偿还了部分冲抵了20000元的押金后,剩余117865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至今未支付,因此原告起诉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7865元。

    而二被告答辩称没有借原告150000元,双方是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合同履行中,原告存在过错,没有对车辆进行正常审验,造成被告无法使用车辆进行营运,因此被告不再付款。目前,原告已经收回车辆,被告已经支付原告99495元,再加上原来给付给原告的押金10000元,已经归还原告共计109495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款申请和现金借款凭证,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用于购车的事实,以及后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6160元的事实;而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收款收据,证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3160元未支付,与原告所诉数额不符,并且涉案车辆现在原告处停放。

    经过庭审调查,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1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用于购买原告所有的半挂车一辆,之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109495元,剩余40505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的半挂车辆现停放在原告处,仍登记在原告名下。

    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40505元。

    【法官析案】

    焦作市马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本案究竟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纠纷。从表面上看本案有150000元的借款申请,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但实际上借款是用于购买原告的车辆,之后被告陆续还款,并且至今未办理车辆的产权过户手续,尽管双方没有提供相应的书面合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案应是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车款4050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半挂车辆现仍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停放在原告处,被告已支付了大部分车款,即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二被告也应当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而原告提交的现金借款凭证上的46160元借款,根据庭审调查,该笔款不是完全的借款,可能涉及另一辆车的租赁费情况,在此本案不予处理,可另案起诉。

责任编辑:程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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