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民间借贷 诚信为本

  发布时间:2016-01-29 09:41:09


    [案情回放]

    王某与陈某是朋友。王某给陈某一张中国光大银行的信用卡,让陈某帮忙把卡上透支的6000元钱先还上。陈某念及朋友情分,分别于2014年2月5日、2014年2月6日通过银行向该信用卡转账1000元、5000元,共计6000元。该卡所有人为芦某,但陈某并不认识被告芦某。由于芦某与王某有其他经济纠纷,所以事后芦某和王某都拒绝承担对陈某的6000元欠款。于是,陈某作为原告将芦某和昔日好友王某共同起诉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其借款。

    [庭审现场]

    原告陈某在庭审中提交了被告芦某的信用卡一张、商业银行转账单两份,证明原告陈某分别于2014年2月5日、2014年2月6日给被告芦某卡上转了共6000元钱。6000元是被告王某让原告陈某转的数额,转账之前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芦某辩称,其和原告不认识,原告给其信用卡打钱是事实。打的6000元钱是因为被告王某和张某透支其信用卡, 2013年9月9日两人共刷卡10000元,还拿走了的现金35000元,其共借给被告王某和张某45000元。后来原告分别于2014年2月5日、2014年2月6日往其卡上打了1000元和5000元,共计6000元。以为是被告王某和张某还的钱,所以就没管。被告王某辩称,自己没有找被告芦某借钱,是张某借了被告芦某40000元钱,借钱时他在场。被告芦某跟他说让他找人帮忙把刷他信用卡上的10000元钱还上,原告陈某是帮忙代还信用卡的,原告陈某可以从中收取手续费。

    焦作市马村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期间从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即2014年5月27日起至被告将款项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官析案]

    本案中,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呈现出四组借贷关系,即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陈某与被告芦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芦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芦某与案外人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及被告自认,能够确定以下两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即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陈某与被告芦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由于原告陈某并不认识被告芦某,原告陈某给被告芦某的信用卡转账6000元是基于对被告王某的帮助,所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给该信用卡转账6000元后,陈某与王某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综上,被告王某理应偿还原告陈某6000元。而被告芦某与原告王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芦某不承担偿还责任。至于两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程敏雯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69822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