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6年春节临近,七位农民工来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据悉,2015年3月,经人介绍,原告葛某、任某、陈某甲、靳某甲、靳某乙、毋某甲、毋某乙七个同乡到被告陈某乙和被告韩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一砖厂承包的工程干活,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130元。七个原告在二被告处工作期间,二被告一直拖欠工资。2015年4月21日,二被告为七个原告出具了一份工资明细,证明欠七个原告的工资,并承诺5月份支付完毕。但时至今日,虽经七个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七位农民工于是将两位包工头告上法庭,以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及追讨工资所花去的交通费。
[庭审现场]
原告葛某、任某、陈某甲、靳某甲、靳某乙、毋某甲、毋某乙在庭审中提交了欠条一张、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拖欠七个原告的工资以及拖欠工资的数额。二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韩某辩称,其和陈某乙不是包工头,他们只是七个原告到北京市昌平区砖厂干活的介绍人,但欠条是其签的字,其认可拖欠七个原告工资的事实,但不同意支付交通费。被告陈某乙辩称,其愿意归还七个农民工的拖欠工资,但归还时间要等到2016年三四月份,北京市昌平区砖厂老板把工钱支付给其与韩某后。
本院在当事人发表过诉辩意见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陈某乙、韩某于2016年1月28日前支付原告葛某、任某、陈某甲、靳某甲、靳某乙、毋某甲、毋某乙七人工资各500元。二、原告葛某、任某、陈某甲、靳某甲、靳某乙、毋某甲、毋某乙七人的剩余工资,按照七个原告向本庭提供欠条上列明的数额,各减掉500元,由被告陈某乙、韩某于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完毕。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乙、韩某承担。
[法官析案]
本案中,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可以确定的事实是二被告拖欠了七个原告的工资款。但是,二被告没有承认其包工头的身份,因而七个原告的证据还存有瑕疵。如果证明二被告是砖厂的包工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二被告应当支付七个原告的工资。如果证明二被告是砖厂的劳务介绍人,那么本案的被告应当是砖厂老板。另外,临近春节七个原告急需工资款回家过年,应及时处理此案,让他们拿到一些血汗钱。而二被告此时无法支付七个原告的全部工资。综合考虑全案,法官决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让七个原告在春节前拿到了部分工资款。
农民工需要关爱、社会需要稳定。面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尤其是在春节前这一敏感时期的讨薪案件,法院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由于农民工本身的法律意识不强、证据意识淡薄,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有些棘手。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曾说过,“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法官要灵活掌握审判方式,即先通过原、被告的辩诉意见厘清事实真相,再运用一些调解方法,让案件能够及时有效解决,让农民工在最快的时间内要回自己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