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焦作市马村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离婚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张某与王某于199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后婚生一子,但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1年9月,二人分居。2004年3月,张某向焦作市马村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5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不服上诉,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婚生子由张某自行抚养,王某不负担费用。但协议生效后,王某认为自己是一名人民教师,与其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故拒绝将儿子交给张某抚养。张某遂向马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儿子的抚养权。
执行干警承办案件后发觉,双方当事人态度坚决,都以婚生子的健康成长为由要求抚养,互不相让。干警们明确工作思路,找准切入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边做申请人的安抚工作,一边疏导被执行人的抵触心理,坚持做双方的执行和解工作,努力使双方当事人相互沟通,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婚生子由王某代为抚养,法定抚养权归张某,在抚养期间,张某有探视权。
至此,一场因抚养权纠纷而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