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中午,当申请人王小丽接到执行局办案人员给她打电话,让她到法院领执行款,到执行局后王小丽怀着激动的心情不住地说 “为了我的事,让你费心了,感谢马村法院”!
2016年3月16日,原告骑电动车去马村区某小学接孩子时,被被告刘梅驾驶的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住院共计20天,共花费医疗费7320元。2016年6月16日原告王小丽起诉被告刘梅,要求被告刘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320元。
马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刘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小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95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梅拒不履行。
2017年2月27日原告王小丽来马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院进行协调。首先了解申请人王小丽的家庭情况,由于受伤后王小丽还需要家人照顾,王小丽上有年迈的公、婆下有孩子需要照顾,面对申请人王小丽哭诉,被执行人刘梅总是没有能力拒不支付。经过了解被执行人刘梅的爱人因患癌症目前正在化疗中,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执行法官耐心地倾听了双方各自的诉说,不失时机地分析实际情况,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考虑到被执行人爱人身患重病,一次性支付确实有困难,经过执行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被执行人同意将电动三轮车抵3000元给申请人,其余再支付申请人3000元。经过近十次的协调,申请人王小丽同意和解余款放弃。余款被执行人刘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当拿到执行款时王小丽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