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的孟某作为公职人员,对生效的法院判决置之不理。2017年2月24日,申请人杨某以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审理期间,孟某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决孟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2年10月8日,孟某为债权人杨某和债务人马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马某和孟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后债权人马某起诉至马村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孟某承担5万元本金及利息1.23万元的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孟某对判决内容仍未履行,且对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
2017年伊始,马村区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活动,申请人杨某在迟迟拿不到执行款的情况下以孟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审理期间,执行干警多次找到孟某,向其讲解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更应该带头遵纪守法,既然为人提供担保就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请孟某所在单位的领导出面对其作思想工作。在法理和情理面前,孟某终于低下了头,与申请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将执行款履行完毕。法院结合孟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孟某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向其他同为公职人员却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