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应原告杨某某的申请向其发放了《离婚证明书》,这一做法在马村区尚属首次。此举不仅保护了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更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新举措。
2004年8月,马村法院在审理杨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离婚判决书。但因该离婚判决书对双方当事人的子女抚养、财产状况及分割方式等方面均有详细描述。现当事人杨某某在办理房屋过户等日常事务时,必须向相关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该份离婚判决书中便会将很多个人隐私暴露出来,给当事人带来尴尬和不便,于是马村法院应原告杨某某的申请向其发放了《离婚证明书》。
为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保护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马村法院家事审判庭根据市中院相关要求,结合家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离婚证明书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规定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后,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的编号应当采用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案号,其内容主要包含当事人自然身份信息、婚姻关系解除及解除的时间、裁判文书案号及文书生效日期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案件事实。今后,经法院离婚的离异者可申请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持证明书办理日常事务,不仅可以证明婚姻状况,还无须担心隐私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