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马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红带头督办疑难案件,成功为辖区企业执结一起买涉案标的达126.5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到了辖区企业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3月2日,原告、被告双方签订了《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对工程工地、混凝土价格、计量与货款结算和付款方式、供应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生效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承建的工程工地履行了交货义务。经结算,原告共向被告供应12392.1立方米,被告应付货款2516323.96元,但被告仅支付1650000元,仍欠866326.9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将被告起诉至马村法院,案件经一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李晓峰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人李晓峰向院领导汇报了案情,院长陈红、张宏立局长十分重视,一起对该案进行研究,并向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释明应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以公司目前比较困难为由,并未履行。经过多方调查,承办人李晓峰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郑州某银行的开户信息,于是执行法官李晓峰立即赶到郑州市某银行从被执行人账户中成功扣划126.5万元,并将执行款全部退给申请人焦作某公司,至此该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该案的成功执结,是马村法院领导亲自参与执行工作的结果,也是马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院领导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马村法院将全面推进执行工作,穷尽执行措施迅速执结,从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利益出发,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