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李法官顶烈日不辞辛苦,全心全意的帮我们企业执行案件......”,在得知焦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查封后,申请执行人河南某建设集团负责人张某紧握着李林鹏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2010年7月25日,河南某建设集团与焦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建设集团承建某住宅小区工程。工程竣工后,该建设集团多次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各种原因推诿,不予支付。2015年1月16日,该建设集团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马村区法院。2015年12月30日,经马村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三日后支付建设集团工程款3800488.34元及利息。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多次索要工程款无果,建设集团负责人向马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置之不理,对法院执行干警避而不见,想以此逃脱工程款和法律责任。2017年6月20日,执行法官李林鹏到执行现场向在场工作人员送达传票,并依法查封了该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产,督促负责人出面履行法定义务:不要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如若再逃避执行,将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依法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