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李法官,多亏你们坚持不懈地帮我......”,陈某接过执行款,激动地说道。
2011年3月28日深夜,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的刘某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陈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陈某受伤。陈某受伤后前后两次在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右下肢损伤属六级伤残,颅脑损伤属十级伤残。事发时,刘某已在人保公司为货车投保了交强险。陈某向刘某和人保公司提出赔偿,因刘某和人保公司对赔偿份额有异议,并未给予赔偿。随即,陈某将二者起诉至马村区法院。
马村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刘某赔偿陈某89028.88元,人保公司赔偿陈某120000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表示会尽快核算、理赔,经马村法院执行法官李林鹏多次协调催促,现已将赔偿款支付给陈某。货车司机刘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无奈,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李林鹏坚持做执行和解工作,多次与刘某家人沟通,释法析理,并告知如不履行将以拒执罪拘留刘某。
时至2017年6月19日,刘某终于认识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后果,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自己愿意向陈某支付赔偿款,但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考虑到刘某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又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两人达成和解:刘某当场支付43000元,剩余赔偿款分期支付直至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