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5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马某是是修武县某局的工人,2012年11月7日下午2点,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右胫骨远端开放性骨折,2013年2月19日被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月9日被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马某遭受工伤时,正处在单位为他投保的工伤保险期间。马某多次到投保的修武县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受理、不予理赔。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马村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修武县某保险中心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马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修武县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核并发放马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判决生效后,保险中心并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无奈,马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该保险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单和财产报告令,并向保险公司讲解法律法规,告知不履行将承担的法定后果,保险公司表示会尽快核算,理赔。经过马村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协调催促,现已将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给了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