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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酒款 法院依法执行

  发布时间:2017-06-30 10:08:32


一公司因拖欠一家烟酒批发部的酒款迟迟不予给付,即将面临上黑名单,经马村区法院协调,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解决该纠纷。

原告李某经营一家烟酒批发部,被告焦作市某公司因招待客户,在原告李某处多次赊欠酒款共计13000元,经原告李某多次讨要已支付5000元,还欠8000元未支付。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原告李某将被告焦作市某公司起诉至马村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焦作市某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李某酒款3000元,2017年5月30日之前支付5000元;二、若被告焦作市某公司第一笔逾期支付,原告李某有权按照8000元申请强制执行。到期后被告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按期履行法定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马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通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褚某某到法院,告知其如公司在限期内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将公司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焦作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禇某表示,因公司比较困难,目前正和一家企业签订合同,如果上了失信名单将会对公司很不利,希望法院给申请人李某某做工作,等到公司签订合同后拿到预付款后马上将8000元酒款支付给申请人李某。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处境告知申请人李某,最终申请人李某同意暂时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焦作市某公司在6月底支付8000元结案,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就申请将被执行人焦作市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为了督促被执行人焦作市某公司履行承诺,执行员多次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禇某某打电话告知其按照和解协议时间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焦作市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将8000元交到法院,执行款于2017年6月29日退给申请人李某,该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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