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村法院依法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又在限期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卢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和拘留15天的决定。
2015年10月20日,马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并于2016年5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人工费35632.1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卢某某未按期履行,2017年5月9日申请人张某某向马村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卢某某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手续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既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又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和单位做工作,被执行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总是说申请人张某某所建房屋质量有问题。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某某进行罚款一万元,司法拘留15天。拘留后其家人在无奈的情况下将执行款全部送到法院,此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