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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马法〔2022〕15号 本院各部门: 现将《 特邀调解员管理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5日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特邀调解员管理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明确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和履职要求,发挥其在诉调对接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调解员,是指人民法院入册的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内的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并在诉调对接工作中主持或参与案件调解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根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际需要,选聘若干名调解员,作为诉调对接中心诉前调解组成人员。 调解员的名额由法院根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调解员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 第四条 特邀调解员原则上应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人员中选任,也可以在具有一定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合适人员中选任。 特邀调解组织内的调解员由特邀调解组织在本单位内推荐。 法院的专职调解员一般由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退居二线的法官、法院辅助人员担任。 第五条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具备为人公正的品德,具有较高的威信和社会公信力; (二)能够联系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三)热爱调解工作,对调解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四)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能够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前提下,遵循“法、理、情”有机统一的原则,独立履行调解职责; (五)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六)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调解员工作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其他不适合担任调解工作情形的。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多类型的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信息库,载明各调解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职称、专长以及所在单位等内容,以便当事人选择和法院推荐。 第七条 法院对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调解员实行不定期任期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调对接工作的实际需要予以适当增减,不能正确履职或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法院可随时更换。 第八条 调解员因故不能担任的,本人可以提出终止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取消其调解员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调对接中心安排的工作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的; (四)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九条 调解员的主要职责为: 1、立案前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主持诉前调解; 2、立案后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 3、协助民事庭审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 4、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 5、参与民事执行案件的和解工作; 6、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专业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 7、定期到法院值班,参与办理诉调对接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调解员的权利为: 1、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独立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2、有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有享受法院为其提供工作便利的权利。 第十一条 调解员的履职要求为: 1、遵守审判纪律和法院的其他规章制度,不泄露当事人隐私和秘密; 2、服从工作安排,接受业务指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3、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 4、不得利用法院名义做与工作无关的、特别是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利用在诉调对接中心的工作便利为当事人介绍有偿律师; 5、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当事人服务,做好工作上的沟通协作。 第十二条 根据调解员的工作业绩予以补偿,年底考核根据不同等次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三条 对调解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调解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等方面。诉调对接中心具体负责该工作,每年年底将考核结果上报焦作市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起施行。 附件:1.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汇总表 序号 所属调解组织 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住所地 1 马村区人民法院驻院调解室 张爱玉 女 16603917968 山阳区人民东路焦作大学教授公寓楼 2 马村区人民法院驻院调解室 靳爱荣 女 16603917869 马村区湖光小区 3 马村区人民法院驻院调解室 王国顺 男 13203931109 马村区马村街道 4 马村区马村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胡铤 男 13939193505 马村区马村街道 马村区马村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张美霞 女 13782770732 马村区马村街道 6 马村区马村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郭娟 女 13839135789 马村区马村街道 7 马村区马村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杜同祥 男 13938162406 马村区马村街道 8 马村区马村街道靳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宋新财 男 15939102237 马村区建兴路西段路南 9 马村区马村街道白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王超 男 13569141814 马村区白庄村 10 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陈福保 男 13903917172 马村区演马街道 11 马村区武王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秦新房 男 13603894041 马村区武王街道 12 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原九成 男 13849517489 马村区安阳城街道 13 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侯峰 男 13782774109 马村区待王街道 14 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苏文铭 男 13703914478 马村区待王街道 15 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二梅 女 15938165192 马村区演马街道 16 马村区冯营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汪雯 女 18739118916 马村区冯营街道 17 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韩俊青 男 15239136231 马村区安阳城街道 18 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 吕洪兴 男 15603910101 焦作市马村区马村街道 19 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 吕继磊 男 18037041882 焦作市马村区马村街道 20 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 王庆生 男 13619856455 焦作市马村区马村街道 21 焦作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鲁建群 男 13783916858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 22 焦作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赵彩霞 女 17839102300 焦作市解放区民生街道 23 焦作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园春 女 13783916228 焦作市解放区民生街道 24 焦作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胡永平 男 13569109915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 25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诉调对接工作站 王元 男 18639150561 焦作市解放区焦南街道 26 人大代表 王春峰 男 13849510815 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街道田门村 27 政协委员 贺新花 女 13939160628 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太极体育中心 28 焦作众信公证处 王静 女 18903914495 焦作市解放东路11号 29 焦作市仲裁委 司秋芬 女 13782766783 焦作市解放东路11号 30 专家学者 刘建新 男 13283918309 焦作市高新区世纪大道 31 公务员 李惠珊 女 15138825260 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566号 32 退休法律工作者 胡德义 男 16603917810 焦作市民主北路五官医院家属院 33 鉴定员 卢梦雨 女 16603917803 焦作市马村区东孔庄村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马法〔2022〕20号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日 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第二条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平等自愿;(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四)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五)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六)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七)承担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特邀调解工作,并配备熟悉调解业务的工作人员。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开展特邀调解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应当为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颁发证书,并对名册进行管理。上级法院建立的名册,下级法院可以使用。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沟通协调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应当推荐本组织中适合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加入名册,并在名册中列明;在名册中列明的调解员,视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第七条 特邀调解员在入册前和任职期间,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在法院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家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专业调解委员会,并根据特定专业领域的纠纷特点,设定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入册条件,规范专业领域特邀调解程序。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业绩档案,定期组织开展特邀调解评估工作,并及时更新名册信息。 第十一条 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十三条 特邀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特邀调解员。 第十四条 调解一般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所在地进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其他地点进行调解。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委派或者委托调解后,应当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调解。调解程序开始之前,特邀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 第十五条 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特邀调解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特邀调解员的回避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六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案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第十七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调解,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建议。特邀调解员为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邀请对达成调解协议有帮助的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八条 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报告。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转入审判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经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特邀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三)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和特邀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或者调解笔录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由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后生效。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生效时间。 第二十五条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方当事人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邀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或者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三)特邀调解员认为双方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四)其他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形。特邀调解员终止调解的,应当向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并移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签字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迫调解;(二)违法调解;(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四)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五)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补贴经费应当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特邀调解专项经费。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马法〔2020〕19号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加强和规范12368热线一号通办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12368热线一号通办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加强和规范12368热线一号通办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 12368 诉讼服务平台作用,提升热线电话服务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质效评估指标体系2.0版》和《河南法院 12368 诉讼服务平台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及时接听]座席员应在来电后10秒内接听电话做到用语规范,态度热情、语言简洁。 第二条[准确记录]按照每电必登原则,座席员应当核实并准确记录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反映事项的主要内容等。 第三条[区分工单]根据来电反映的事项,工单分为案件查询、诉讼咨询、联系法官、信访申诉、投诉举报和其他六种类型,由来电人在语音导航时自行选择。来电人选择的工单类型与实际来电内容不符的,座席员应当在录入工单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分类处理]根据工单类型和反映事项,座席员应当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案件查询、诉讼咨询的直接答复。 2.联系本院法官的直接答复或短信推送联系方式。来电人获知法官联系方式后,因联系不上承办法官再次来电的,转发至承办法官。 3.向本院信访申诉的转发信访部门负责人。 4.投诉举报本院法官作风不实、拖延办案、判决错误、不遵守回避规定或违法违纪、枉法裁判但线索不明确不具体的,转发承办法官所在部门负责人。 5.投诉举报本院法官丢失卷宗、吃请受贿、隐匿证据等违反审判纪律、党纪法规且线索明确具体的,转本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处理。 6.来电人辱骂法官或座席员,或者拨打骚扰电话,扰乱热线电话服务秩序,应当将录音整理成书面材料层报院领导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来电人有过激言行,或者反映问题情况紧急的,立即层报主管庭长,必要时层报主管副院长或院长。 第五条[快速转办]对需要转办的事项,座席员应当在 2小时内派发电子工单转交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承办法官。派发电子工单后,诉讼服务平台自动通过 12368 短信通知、法官审判流程系统工作界面提示、法院内网飘窗、内网 cocal1 弹窗等方式向承办法官以及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发送提示信息。 第六条[留言办理]对在非工作时间的留言,于次日或节假日上班后第一日及时听取录音留言,并根据留言内容录入工单后答复或转办。 第七条[办理反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质效评估指标体系 2.0版》要求,对诉讼服务平台转办的事项,承办法院、部门、法官办理完毕后,应当在 3日内,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形式答复来电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诉讼服务平台。 第八条[跟踪督办]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回复来电人,致来电人再次来电的,或法官未向诉讼服务平台反馈办理情况的,视为逾期。12368 诉讼服务平台和审判流程系统自动红灯示警座席员在逾期后 1个工作日内派发工单给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催办;催办后仍未办理的,定期予以通报。 第九条[建立台账]对来电工单和转办事项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制作情况通报,督促提醒审判执行人员提高工作质效,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审判纪律。 第十条[重点回访]建立来电回访制度,尤其对来电反映事项涉及当事人诉权的重点回访。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进一步激发全院干警爱党、爱国、爱院热情,凝聚人心,鼓舞士气。6月30日,马村区人民法院举行庆祝建党102周年《红旗映初心 奋斗正当时》主题党日升国旗仪式暨重温入党誓词活动。党组书记、院长梁战胜及班子成员带领全体干警参加活动。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友清主持升旗仪式。 早晨八点十分,杨友清副院长宣布升旗仪式正式开始,在庄严雄壮的国歌声中,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体党员干警精神饱满,面向国旗行注目礼,共同祝福党和国家繁荣昌盛。 升旗仪式上,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崔广华在迎风招展的国旗下,回顾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党的二十大以来发生的巨大变化、取得的伟大成就,并号召全体干警坚持以政治为基,勇做学习贯彻的排头兵;坚持以作风为要,争当担当作为的领头雁;坚持以清廉为本,筑牢廉洁自律的桥头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强烈的使命担当、务实的工作作风为马村区法院的高质量发展努力奋斗,为我们鲜红的党旗增光添彩! 随后,由马村区法院第二党支部优秀党员代表吕帅进行发言,深切表达了作为一名青年党员干警,要立足新时代,把建党精神、入党初心的精神力量转化为努力工作、服务干警的无穷斗志,努力为马村区法院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升旗仪式后,在党组书记、院长梁战胜的领誓下,干警们重温入党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铮铮誓言代表了每一位党员干警忠诚奉献、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心声。 此次活动,让全体干警接受了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激励干警们进一步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提振法院队伍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干警们表示,将以更加饱满的激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推动审判执行各项工作向前发展。在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中谱写马村区法院新的精彩篇章!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司法局 焦马法〔2021〕58号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焦作市马村区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诉调对接中心、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 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诉前调解纠纷范围 第一条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就本规定明确的特定纠纷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在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或驻 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团队、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立案。 第二条下列纠纷,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在立案前,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务纠纷;(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烟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纠纷除外);(三)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合伙协议、买卖合同、劳动(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典当合同、赠予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合同纠纷;(五)财产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赌偿、雇员及义务帮工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八)其他适合专职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应当先行协商,协商 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起诉前未经社区调解组织、人民调 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或其他具 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诉外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纠纷,当事人各方 书面同意委派人民调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的,人民 法院应当委派驻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团队,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 第五条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先行调解,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登记立案:(一)所涉法律关系依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二)起诉前已经诉外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同意委派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的除外);(三)一个或多个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四)一个或多个当事人在国外或者境外,且无法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的;(五)其他无法进行调解情形的。 第六条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的,或 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先行调解。 二、 诉讼引导和诉前分流 第七条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引导岗,并配备专职诉讼引导员,负责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进行甄别和分流。 第八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在起诉前未经诉外调解组织调解的,诉讼引导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向诉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符合委派调解规定的纠纷,可以委派驻人民法院专职调 解团队,本辖区内的当事人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先行调解。 三、 诉前调解工作流程 第九条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在立案前先行调解的纠 纷,及本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各方书面同意调解的纠纷,由人民法 院诉讼服务中心将当事人提供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登记立案若于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起诉状和证 据材料进行扫描、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人民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和补充的内容及补正期限。 第十条经审查,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的纠 纷,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先行调解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诉料后3日内登记,编立"民调"字案号,明确调解组织,向当事人送达《先行调解通知书》,并向调解组织送达《委派调解通知书》及案件材料。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收到人民法院 移送的材料后,应及时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或由当事人协商选 定的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对于较为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 以上人民调解员调解的纠纷,可以选派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 调解,并确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开始前,由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并以适当方式进行 公开。当事人可以在人民调解员名册中选择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或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应当在 接受委派后30日内完成,起始时间从收到人民法院《委派调解通 知书》及案件材料之日起算。如在规定期间内不能调解结案的, 应当终止调解。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将调 解的期限适度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调解期间和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 地址确认书、整理争议焦点、无争议事实记载等工作。上述材料 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效力可及于诉讼阶段。在诉讼程序中, 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第十五条先行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在未达成调解协议进入诉讼后,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各方当人在先行调解期间申请鉴定的,主持调解 的人民调解员认为确有必要且经调解指导法官同意的,可以委托 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也可随机选择。进入诉讼程序后,鉴定意见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在综合判断后作为定案证据使用。鉴定期间不计入先行调解期限。 第十七条与调解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人民调解员可通知其参加调解。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 协议;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偏袒一方当事人;(二)侮辱当事人;(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有上述行为,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辉 组织应当另行确定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推选单位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行调解程序终结:(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先行调解期届满,当事人术达解试,且不同意延长解期限的;(三)调解期间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四)人民调解员发现纠纷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五)人民调解员发现纠纷存在虚假可能的;(六)其他符合终结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应在调解终结后3日内将《人民调 解结果反馈函》移送诉讼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办理终结手续。调解成功的案件,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将案件录 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按照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和“一案一卷” 的要求,将案件统一归档。具体立卷归档材料包括:《委派调解通 知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当事人诉状、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结果反馈函》等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经先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分下列情形处理:(一)能即时清结或没有需要执行的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再立案;(二)有需要执行的内容的,当事人各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自接到申请七日内依法子以审查确认;(三)调解议内客涉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 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于七日内出具民事调解书;(四)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审查,并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出支付令,债务 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六)当事人持达成的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 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查,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经先行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或当事人要求立案的诉请后七日内立案。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设立调解指导法官,由员额法官担任。调解指导法官承担下列职责:(一)对驻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团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对经驻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团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人 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进行审查;(三)对临近期限届满的先行调解纠纷进行催办、督促。 四、 对诉前调解的流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立案记制的各项规定,严禁利用先行调解制度故意拖延调解期限,损害当事人的诉权。 第二十六条建立先行调解纠纷调解期限的检查通报制度,定期对先行调解纠纷办理期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透报。 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人民法院和司法 局根据调解案件的难易程度,按照当地的案件补贴标准给予案件补贴。人民调解员协助人民法院调解疑难、复杂或者重大群体性纠 纷成效突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马法〔2018〕100号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网上交费退费工作机制 本院各部门: 现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网上交费退费工作机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网上交费退费工作机制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结合当前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当事人自主交纳1、注册账号。当事人、代理人凭有效证件登录河南法院诉公服务网网上立案平台注册。2、上传信息。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根据网上立案平台的提示,填写、上传信息资料。3、等待审核及反馈。法官通过平台审核立案申请,符合相关要求后,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核通过意见,生成交费通知书并在网上送达当事人。4、网上交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登陆河南省诉讼服务网进入网上交费系统,选择银联、支付宝或微信等渠道交费。5、换票。网上缴费以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到法院领取,法院也可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二、法院推送6、诉讼服务中心向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并以短信的方式向当事人手机进行了推送,当事人收到短信后,在网上进行了缴费,方便了人民群众,让老百姓体验到了快捷的服务。 三、诉讼费退费工作流程 (一)线下退费工作流程7、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退费申请。8、承办法官当日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9.当事人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法院财务窗口办理退费业务。10.财务人员当场对退费业务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 (退费)》,办理退费业务。 (二)网上退费工作流程11.当事人通过“网上法院”提交退费申请;承办法官当日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经相关领导审批后,通过审判管理系统和诉讼费管理系统将退费信息推送至财务部门,同时向当事人推送同意退费通知。12.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持相关材料到法院财务窗口办理退费业务。13.财务人员当场对网上很费信息和当时人很费材料进行审核,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 (退费)》,办理退费业务。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马法〔2022〕39号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 本院各部门:现将《诉讼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在诉讼服务中的获得感与体验感,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一站式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全面了解各类用户群体在诉讼服务中的感受体验,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马村区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马村区人民法院通过开展诉讼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收集 人民群众、法院工作人员等用户群体对诉讼服务的满意度评价和对诉讼服务信息平台的用户体验意见建议,及时发现解决诉讼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完善诉讼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水平。 第二条 诉讼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客观规范、便民利民全面精准、分类处理、及时反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通过在诉讼服务大厅配备满意度评价设备 或者二维码等方式,引导群众对大厅环境设施、工作人员服务态 度和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分。 第四条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信息平台设置评价界面和智能客服,接受平台操作和事项办理方面的评分,收集各类用户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接受来电人对坐席员服务态度和热线接通情况的评分,收集记录对立案和诉讼服务工作的意见 建议。 第六条 通过提供星级评分、评价标签等方式, 方便用户快速提交评价内容。 第七条 立案诉讼服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满意度评价工作。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按以下流程分别予以 处理: (一) 对于本院立案或诉讼服务的意见建议,由立案诉讼服 务部门处理。 (二) 属于审判执行部门职责范围的,由立案诉讼服务部门 联络人及时汇总反馈至审判执行部门。 (三) 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由 1 2368 诉讼服务热线及 时回访并登记回访情况。 (四) 对于恶意评价,经本院审核后,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立案诉讼服务部门申请核销。 第九条 对于用户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处理: (一)问题反馈类。对登录认证、系统操作等方面的问题, 应及时回复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对于立案和诉讼服务事 项办理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回复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超 期未办理的,由联络人负责催办。 (二) 工作建议类。对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和信息平台操作使 用、功能完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应及时作出回复。需进行系统 升级的,由信息技术部门组织研究后于 1 个月内反馈完成情况; 需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的,由立案诉讼服务部门组织研究后于 1 个月内反馈完成情况。 第十条 人民法院立案诉讼服务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应深化满意度评价数据分析与应用,持续优化升级平台功能,有针对性地改进诉讼服务工作,定期形成情况通报反馈至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上监察室将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予以督办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影响的个人,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关于电子送达的暂行规定 为大力加强网上法院建设,积极推进网上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提升法院执法办案的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之规定,结合本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诉讼文书电子送达(以下简称“电子送达”)是以便民、利民及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依托邮政集中送达平台,通过电子送达系统在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实现安全的文书送达和数据交互过程。 第二条 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为民事、行政及其代理人等(以下简称“受送达人”)。 第三条 电子送达实行自愿原则。1、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系统默认勾选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短信送达、电子邮箱送达等)。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直接选择需要送达的文书,点击发送即可。2、受送达人未同意电子送达,系统默认勾选电话送达方式。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先征询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后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书。电话沟通全程录音。3、受送达人联系电话为空或有误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应先通过三网协查系统或“法鹰”系统查询受送达人联系方式或地址,然后进行电话沟通。4、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立案法官或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当引导其签订《电子送达确认书》(样式附后),并填写《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附后)。受送达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直接送达或通过法院专递等其他方式送达文书。 第四条 下列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一)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二)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三)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四)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五)开庭传票;(六)听证通知书;(七)举证通知书;(八)限期履行通知书;(九)缴费、缴款通知书;(十)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十一)其他诉讼文书。 第五条 对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案件,送达法官、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当登陆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入相应案件,选择送达文书方式为电子送达,并按照系统提示步骤进行操作。 第六条 送达法官、案件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按照受送达人填写的《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地址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文书应加盖电子送达专用章。系统会将送达的进展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向当事人及受送达人进行提示。 第七条 受送达人在收到短信提示后,应当及时点击链接下载查阅电子版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签收、查阅诉讼文书的不利后果,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电子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即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受送达人点击查阅电子版诉讼文书后,外网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自动生成并反馈至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具体案件名下,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打印送达回证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条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无法获取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拒绝电子送达或电子送达失败,可采取以下其他送达方式。1、无法获取受送达人电子送达方式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可使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尽量获取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引导受送达人使用电子送达。2、受送达人自始拒绝电子送达或案件办理过程中拒绝电子送达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在审判流程系统中,将“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修改为“否”,然后选择其他送达方式。3、受送达人在3日内未读取电子送达信息,视为电子送达失败。系统会自动提醒送达操作人选择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二条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通过电子方式成功接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自行打印。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引导其就近选择省内任意一家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进行打印。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免费打印司法文书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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