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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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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台式计算机协议供货询价 邀请函 各供应商: 根据我院采购需求,采用询价方式,在焦作市办财政局办公机具的协议供货单位中进行台式计算机采购,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积极参与。 一、项目名称:马村区人民法院2018年政法装备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项目采购编号MCCGXY[2019]104。 二、预算金额:12万元。 三、参数及规格要求:见后附报价表。 四、资质要求: 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为焦作市财政局2019年的协议供货单位。 五、报价要求:1.报价含所有费用、税金等,含单价明细及总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2.报价次数:壹次。报价时请填写清楚项目的单价、总价,其它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等。 六、付款方式: 货到完成安装经采购方验收合格30天内结算后付清。 七、询价资料的递交: 1、提交需要的资格证明材料(含协议供货截图)及响应文件(含报价);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以上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密封,一正一副。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为2019年8月23日15:20(北京时间),地点为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二楼会议室。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地址:焦作市解放东路东段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小青0391-3386778 十、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附件: 台式计算机报价及承诺表 品牌型号 联想T4900 基本参数要求 I3-7100/8G/128G固态/500G/23.8寸显示屏/原装键鼠/支持win7 数量 30台 报价单价 报价合计 (大写) 优惠条件及 售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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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进一步激发全院干警爱党、爱国、爱院热情,凝聚人心,鼓舞士气。6月30日,马村区人民法院举行庆祝建党102周年《红旗映初心 奋斗正当时》主题党日升国旗仪式暨重温入党誓词活动。党组书记、院长梁战胜及班子成员带领全体干警参加活动。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友清主持升旗仪式。 早晨八点十分,杨友清副院长宣布升旗仪式正式开始,在庄严雄壮的国歌声中,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全体党员干警精神饱满,面向国旗行注目礼,共同祝福党和国家繁荣昌盛。 升旗仪式上,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崔广华在迎风招展的国旗下,回顾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2周年的发展历程,特别是党的二十大以来发生的巨大变化、取得的伟大成就,并号召全体干警坚持以政治为基,勇做学习贯彻的排头兵;坚持以作风为要,争当担当作为的领头雁;坚持以清廉为本,筑牢廉洁自律的桥头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强烈的使命担当、务实的工作作风为马村区法院的高质量发展努力奋斗,为我们鲜红的党旗增光添彩! 随后,由马村区法院第二党支部优秀党员代表吕帅进行发言,深切表达了作为一名青年党员干警,要立足新时代,把建党精神、入党初心的精神力量转化为努力工作、服务干警的无穷斗志,努力为马村区法院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升旗仪式后,在党组书记、院长梁战胜的领誓下,干警们重温入党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铮铮誓言代表了每一位党员干警忠诚奉献、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心声。 此次活动,让全体干警接受了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激励干警们进一步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提振法院队伍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干警们表示,将以更加饱满的激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推动审判执行各项工作向前发展。在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中谱写马村区法院新的精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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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马法〔2023〕24号 印发《关于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通知 诉调对接中心、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关于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司法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印发《关于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根据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决定在辖区深入开展调解程序前置工作,切实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二条 在辖区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灵活、高效、成本低、非对抗等优势,推动构建调解在先、诉讼断后、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智慧便民的多元解纷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将民事案件万人起诉率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 第三条 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原则。调解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二) 多调联动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诉前解纷作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为调解程序前置工作提供坚实基础和司法保障。(三) 高效便民原则。不断升级完善诉讼和非诉讼平台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流程网上纠纷化解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第四条 对下列适宜调解的纠纷,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一)家事纠纷;(二)相邻关系纠纷;(三) 小额债务纠纷;(四)劳动纠纷;(五)消费者权益纠纷;(六) 交通事故纠纷;(七)其他法律关系简单适宜调解的小额民商事案件。 第五条 下列纠纷不适宜调解程序前置,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一) 婚姻效力、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二)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三)起诉时一方当事人无法联系,必须公告送达的;(四)起诉时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纠纷已经非诉解纷组织先行调解的,但当事人书面同意由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除外;(五)其他依照案件性质或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的纠纷。 第六条 对属于实行调解前置范围内的纠纷,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到辖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包括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设立在法院的调解室进行前置调解,或者到各司法所直接申请调解。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登记立案前邀请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前置调解。 第七条 前置调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序规范开展,并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成功的,应依法制作调解协议,并积极尝试通过引入担保责任条款、逾期履行加重责任条款等,努力提高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调解不成的,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载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并固定当事人诉求、案件争议焦点、无争议事实等。 第八条 前置调解应当依法开展,对容易出现虚假调解情形的下列纠纷,应当加强识别和防范:(一)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存在特殊关系的;(二)当事人主张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三)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对抗程度非常低的;(五)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之间明显不存在关联性或者关联程度不高的。 第九条 前置调解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双方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除外。 第十条 前置调解过程中,纠纷一方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前置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确认相关规定,对司法确认申请依法及时处理。符合确认条件的,应通过在线司法确认等方式,提高司法确认效率。 第十二条 前置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转入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网络媒体、工作平台、宣传手册、张贴海报等载体和方式,加强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工作的宣传引导,阐明调解高效、便捷、低成本、高保密等优点,引导当事人在诉前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考核,完善工作机制,优化人财物保障,提升纠纷化解工作实效。强化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的实体化运作,鼓励各类解纷机构入驻,配齐配强调解人员,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调解的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对接,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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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 村 区 总 工会 马村区人民法院 文件 马 村 区 司 法局 马 村 区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马人社〔2022〕77号 关于印发《马村区关于推进劳动纠纷“五位一体”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工商业联合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总工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司法局、焦作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构建“五位一体”一站式劳动争议调处平台,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焦人社文(2022)70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劳动纠纷基层化解能力,结合我区劳动争议处置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了《马村区关于推进劳动纠纷“五位一体”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马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马村区总工会马村区人民法院马村区司法局马村区工商联 2022年11月11日(此件依申请公开)(联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仲裁院) 马村区关于推进劳动纠纷“五位一体”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工作要求和焦人社文〔2022〕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劳动纠纷基层化解能力,结合我区劳动争议工作处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要求,通过主动转换思维定式,勇于担当,着力创造创新,找准职工维权工作中的切入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建立“人社+工会+法院+司法+工商联”“五位一体”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设立“劳动争议一体化处理中心”,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发挥各部门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职能作用,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制度设计,打造“五位一体”基层劳动争议调处平台。1.整合五方职能。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会维权、法院介入、司法援助、工商联协助,建立一体化劳动争议调处平台,成立劳动争议一体化调解中心,发挥综合效能作用,实行“一窗受理、联合办公、快速解决”。灵活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手段及时化解劳动纠纷。2.建立工作对接研商机制。召集人社、工会、法院、司法、工商联五家有职工维权和服务职能部门在“五方联动、多方合作”框架内,合署办公,通过召开例会、会商研判、信息通报等方式方法,形成一体化处理的工作合力,重点做好诉前调解中发现企业用工趋势变化,劳动争议热点问题,疑难复杂问题的分析研判,着力实现工作对接常态化、调处化解多元化。建立委派委托调解机制,将诉前先行调解与诉中委托调解有序衔接起来。人社局、法院将适合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有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委派“一体化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予以诉前先行调解,未能调解成功进入诉讼程序的则实行诉中委托调解,凡调解成功的依法进行司法确认,由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重调减诉,提高成功率,助推社会稳定。3.建立联手履责机制。注重加强“一调一裁一审一执”合作,建立快调、快执绿色通道,形成一站式服务,打通快速为职工维权的“最后一公里”和绿色通道。制定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实现统一分案、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将受理、分流等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办早、办快、办好,实现“一站式”闭环服务。4.统筹使用人员。要统筹使用基层工作人员,实行“一人多岗”模式,平台人员既是调解员、又是兼职监察员、兼职仲裁员。5.坚持调解优先。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坚持对于辖区内案情简单的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原则,使用《调解建议书》等有效的方式和制度,实现多数纠纷矛盾就地解决。6.就地分流化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按照劳动者诉求,再由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仲裁部门受理。 (二)推行“六有五统一”,建立多元化预防化解机制1.抓好基础保障。为进一步提升劳动争议调解能力水平,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导与业务培训,落实调解中心“六有五统一”:有组织、有场所、有人员、有设备、有制度、有台账,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程序、统一公示、统一文书。积极对接辖区内企业,提供主动服务,推进劳动纠纷源头预防。2.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使用人员,确保各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劳动维权人员 2-4人。加大对基层人员的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和信访维权方面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平台人员业务素质、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实现“一岗多责、一专多能”。3.打造多元化解模式。按照“1+X”模式确定化解工作机制,即:“1”是指人社部门劳动纠纷调处力量,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劳动监察机构等;“X”是指综治、司法、住建、公安、法院、工会等部门劳动纠纷调处力量。将劳动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区综治平台建设,实现劳动纠纷一窗受理、分类处理、联动处置、一站式化解。 (三)健全部门协同、多方参与工作模式建立健全集体劳动纠纷应急预案、重大案件多方联动调处、重大问题联合会商等工作机制。落实调解仲裁办案补助制度,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劳动纠纷化解,通过以案定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法学专家、律师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劳动纠纷化解。 三、工作步骤及责任分工 (一)部署阶段。区人社局牵头制定我区推进劳动纠纷“五位一体”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通过召开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 (二)实施阶段。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积极做好沟通,整合相关资源,解决好场地等硬件设施建设问题,扎实推进“五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基层矛盾化解率达到 60%以上的目标。 (三)总结验收阶段。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区人社局。人社局将牵头组织五家单位对各地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对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专班。成立劳动纠纷“五位一体”多元化解机制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人社局、工会、法院、司法局、工商联组成。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成员由仲裁院、政策法规科、信访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仲裁院承担。 (二)狠抓责任落实。各部门要按照工作专班办公室制定的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各阶段目标任务,推进劳动纠纷基层化解机制建设顺利完成。 (三)强化工作督查。工作专班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开展情况调研、专项督查,建立月调度通报制度,及时挖掘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促面上工作进展。根据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跟踪督查进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工作专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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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马法〔2022〕42号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根据省、市、区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有效惩戒失信行为,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现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印发各部门,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助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优良信用环境,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审判与执行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按照信用办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公示,对审判和执行中涉及的所有当事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审判和执行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当事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当事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B级为一般失信;C级为严重失信。(一)A级为无不良司法记录的当事人。(二)B级为具有司法记录的当事人,司法记录是指被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三)C级为具有不良司法记录的当事人,不良司法记录是指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在诉讼和执行中依法适用更为柔性、灵活的司法措施作为激励;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享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但能够履行义务的,通过警示、约谈等程序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加强对当事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第七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及时披露失信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负责人,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和纳入失信名单;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八条 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本院将依被执行人申请,充分考虑其积极履行和提供足额担保行为,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删除,对其信用进行修复。 第九条 探索建立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治理退出机制,梳理本院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对于经过警示、约谈后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中去除。 第十条 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焦作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对联合奖惩系统中的黑名单进行跨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建立严重失信信息通报机制,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即时通报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对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及时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 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将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 本院将及时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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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马法〔2022〕39号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 本院各部门:现将《诉讼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2日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在诉讼服务中的获得感与体验感,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一站式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全面了解各类用户群体在诉讼服务中的感受体验,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马村区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马村区人民法院通过开展诉讼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收集 人民群众、法院工作人员等用户群体对诉讼服务的满意度评价和对诉讼服务信息平台的用户体验意见建议,及时发现解决诉讼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完善诉讼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水平。 第二条 诉讼服务满意度评价工作坚持客观规范、便民利民全面精准、分类处理、及时反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通过在诉讼服务大厅配备满意度评价设备 或者二维码等方式,引导群众对大厅环境设施、工作人员服务态 度和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分。 第四条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信息平台设置评价界面和智能客服,接受平台操作和事项办理方面的评分,收集各类用户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接受来电人对坐席员服务态度和热线接通情况的评分,收集记录对立案和诉讼服务工作的意见 建议。 第六条 通过提供星级评分、评价标签等方式, 方便用户快速提交评价内容。 第七条 立案诉讼服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满意度评价工作。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按以下流程分别予以 处理: (一) 对于本院立案或诉讼服务的意见建议,由立案诉讼服 务部门处理。 (二) 属于审判执行部门职责范围的,由立案诉讼服务部门 联络人及时汇总反馈至审判执行部门。 (三) 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用户,由 1 2368 诉讼服务热线及 时回访并登记回访情况。 (四) 对于恶意评价,经本院审核后,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立案诉讼服务部门申请核销。 第九条 对于用户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处理: (一)问题反馈类。对登录认证、系统操作等方面的问题, 应及时回复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对于立案和诉讼服务事 项办理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回复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超 期未办理的,由联络人负责催办。 (二) 工作建议类。对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和信息平台操作使 用、功能完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应及时作出回复。需进行系统 升级的,由信息技术部门组织研究后于 1 个月内反馈完成情况; 需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的,由立案诉讼服务部门组织研究后于 1 个月内反馈完成情况。 第十条 人民法院立案诉讼服务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应深化满意度评价数据分析与应用,持续优化升级平台功能,有针对性地改进诉讼服务工作,定期形成情况通报反馈至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上监察室将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予以督办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影响的个人,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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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马法〔2022〕36号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设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设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8日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设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一窗通办】 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涉企服务窗口,实行法律咨询、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提交、送达等诉讼服务“一窗通办”。 第二条:【多元化解】 对涉企案件,引导先行调解,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快速高效化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三条:【先立案后缴费】 立案庭对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民事一审案件,先在办案系统完成登记立案,生成正式案号,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再向当事人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 第四条:【司法救助】 加大涉企案件司法救助的力度,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从宽把握司法救助条件,积极运用缓交诉讼费举措,减少涉诉企业诉讼成本。 第五条:【繁简分流】 试行商事案件以诉讼标的大小为主要划分标准的繁简识别标准,针对小微标的、中标的、大标的和特大标的等不同层级诉讼标的案件,分类施策化解,推动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和实质化解。 第六条:【速裁快审】 加强速裁团队建设,按照法官+助理+书记员+特邀调解员模式配备速裁队伍,积极整合速裁快审与特邀调解员力量,缩短简单商事案件平均办理时长。 第七条:【简案快执】 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和事务中心建设,对执行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开展简执案件集中执行、集约执行,实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 第八条:【案件回访】 对企业进行不定期上门走访、电话回访或召开企业家座谈会,收集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立案庭和各民事审判庭及时反馈,并将反馈结果记录在卷,向院营商办报备。 第九条:【约见“直通车”】建立企业家约见院、庭长“直通车”制度。接到企业家约见请求,由立案庭归总,负责联系相关审判庭室,由相关庭室3日内安排院、庭长会见。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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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焦马法〔2022〕34号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根据省、市、区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惩戒方式,有效惩戒失信行为,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现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印发各部门,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试行) 为规范马村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信用惩戒一般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二条 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三条 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被执行人具有《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202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四条 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202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经纳入的,应当予以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 第五条 未成年人纳入失信名单的禁止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纳入失信名单的程序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20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20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 失信名单信息的内容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失信名单的公布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九条 失信名单的通报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条 失信信息的撤销和更正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失信信息的删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屏蔽)失信信息,能够立即采取措施的应当立即删除(屏蔽):(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因存在多种失信情形,被同时纳入有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和无固定期限的失信名单的,其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一般应当将有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和无固定期限的名单信息同时删除(屏蔽)。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屏蔽)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屏蔽)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的纠正申请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三条 失信信息纠正的审查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纠正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作出驳回决定时,应当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节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由马村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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